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年度复核
【事项名称】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年度复核
【设定依据】 1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2 、《广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四条第二、三款(市、县(区)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有关工作。)
【申请条件】 1 、在中山市工商行政主管部门注册成立物业总公司分公司; 2 、在中山市行政区域内已合法接管物业项目、进行物业服务的物业企业。
【办理材料】
1 、填写的《中山市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
2 、总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及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的《企业营业执照》正、副本复印件;
3 、总公司的机构代码证及在中山市成立分公司的机构代码证正、副本复印件;
4 、总公司的物业服务企业资质证书(在有效期内)正、副本复印件;
5 、在工商部门备案的总公司企业章程、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复印件;
6 、总公司的企业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身份证复印件、委任证明 < 要加盖公章及股东签名确认>)、分公司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资料(身份证复印件、委任证明 < 要加盖公章>);
7 、物业管理专业人员以及工程、管理、经济等相关专业类的专职管理和技术人员不少于 10 人。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人员不少于 5 人,工程、财务等业务负责人具有相应专业中级以上职称。提供物业管理专业人员的职业资格证书和劳动合同复印件,各专业技术人员、财务负责人的职称证书和劳动合同的复印件;
8 、在中山市聘请的专业人员不低于 5 人,提供中山市的社保台账(不少于半年)复印件;
9 、受委托服务物业项目的证明资料: (1) 属新开发的物业项目(即前期物业管理阶段),要提供的资料:开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的正、副本复印件;前期物业招投标的专家评标建议书、中标通知书复印件。( 2 )属物业管理阶段的物业项目,要提供的资料:业主大会对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决定的情况说明(需经业主委员会、居委会及镇区住建局加具意见)、表决统计资料及结果公示照片;
10 、接管物业项目的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物业项目总平面图(已经市城乡规划局审核);
11 、建立并严格执行企业管理制度和标准,提交物业服务企业注册地的诚信证明;
12 、如委托代办,需提供委托书(物业服务公司加盖公章)、被委托人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
备注:
1 、新登记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提供第 8 项材料;年度复核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不需要提供第 5 、 6 、 9 、 10 项材料;
2 、如年度复核的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的工商登记资料有更改,需提供工商部门更改的机读档案资料到中山市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审核后,再与年度复核需交资料一起交回办理窗口办理外来物业年度复核;
3 、所有提供的复印件需验原件;
4 、 该项业务请到中山市行政服务中心的中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业务办理窗口办理,经审批后需携带本局回执到原办理窗口领取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登记证;
5 、 所有提供的资料、复印件须采用 A4 或 A3 纸规格 ( 图纸除外 ), 复印件要清晰 , 并要加盖公章,按下列申报资料顺序整理成册(填写的表格除外)。
【办理时间】星期一至星期五, 8:30-12:00 , 14:30-5:30
【办理地点】中山市博爱六路 22 号博览中心
【办理时限】 20 个工作日
【联系电话】 0760-88333693
【办理流程】
1 、在中山建设信息网下载《中山市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申报表》进行填写(“中山建设信息网”→“网上办事”→“非行政许可事项”→“外来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年度复核”)。
2 、按照要求到 中山市东区博爱路六路市博览中心的市住建局窗口 提交资料。